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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类案件辩护要点

作者:王羲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28 浏览量:0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误解——“自愿”交付财物。实践中,诈骗类犯罪行为包括交易型、办事型、借贷型、申报补贴型四种类型的行为。笔者结合办理诈骗类犯罪的经验和体会,根据诈骗类犯罪行为的上述特点总结了相关辩护要点。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辩护要点


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虽然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会议纪要有规定,但结合具体的案件案情,从事前、事中、事后行为入手,争议和辩护空间还是很大的。


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把握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后,是否采用各种方式逃避返还财物这一总标准,结合不同类型诈骗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对具体罪名予以甄别。因此构成要件属于司法认定的难点,故也是辩护律师应关注的重点。


二是欺诈行为程度是一般还是严重。一般属于民事欺诈,严重属于刑事诈骗,要甄别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存在民事欺诈,并不当然是刑事诈骗。同时还要审查虚构的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如果是一般欺诈行为,虚构的事实并不确定,相关内容属于价值判断,则不存在刑事欺诈。


三是因果关系判断。重点审查欺骗行为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自愿交付财物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存在欺诈行为,但被害人知情明白,并没有陷入错误认知,那么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刑事诈骗。


抓住这三点,只要切断一个链条,就可以阻断控方指控体系,运用无罪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利益,应当说具有很大辩护空间。以上三个构成要件的辩护,成立与否,便是罪与非罪的天地差别,因此也更考验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




二、辩护中应重点关注的要点


(一)履约能力


如果是涉及企业之间交易型诈骗行为,要注重收集企业的资产(动产、不动产)、债权、纳税以及外欠债务情况,以证明企业的履约能力,以证明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资金去向


要注意审查、收集案涉资金的去向、用途等相关证据,同时要分析个人消费在资金中的占比、以及运营的必要性、合理性,这也是用以证明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三)退赃退赔


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确无能力退赃退赔,建议家属尽量代为退赔退款,以取得对方谅解或撤销控告。毕竟是别人的钱应该还给别人,既是量刑情节考虑,另一方面在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抗辩时也可着重辩护,以推动案子朝着化解矛盾、撤销案件的方向发展。




三、诈骗类犯罪的辩护策略选择

辩护策略要根据具体案情灵活运用和选择,不可刻舟求剑死搬硬套机械主义。


(一)无罪辩护


考虑到诈骗类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中,民刑交织,如果是涉及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十年以上的重案,在有可能的情况下,我一般选择作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辩护,尽力为当事人挖掘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从是否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阐述说理,否定其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案子,一般倾向于作无罪辩护。作无罪辩护时可以兼顾量刑辩护。


(二)罪轻辩护


如果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辩护策略上,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控辩双方的博弈状况进行考量决定,尽力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考量。对于这类犯罪较轻的案件,通常可以通过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获得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后果,对当事人来说相对可以接受。


(三)量刑辩护


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轻罪辩护,辩护意见中都可以结合量刑辩护。量刑情节的辩护中,主从犯的认定(尤其是电信诈骗中主从犯认定)直接关系诈骗金额的认定和量刑幅度,应重点关注。其他诸如退赃、谅解、迫于生活学习就医压力诈骗等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作为辩护人要结合法律规定,挖掘从轻从宽情节;要进行法律释明,配合当事人及其家属做好退赃工作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争取从轻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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