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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出生时间如何确定?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作者:马菊镁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6 浏览量:0
实践中,由于自己过失或其他原因出现身份证同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到了办退休或其他重要事情时才想起需要修改出生日期,那么当对自己的出生日期提出异议时,如何证明自己真实出生日期呢?不用慌,《民法典》已为我们规定了认定真实出生日期的规则:
首先、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其次、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最后、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比如:接生日期)。
对于胎儿是否有继承权问题,要一分为二,来看看《民法典》的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可见,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胎儿继承权的保护,旨在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和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人。实践操作中,可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果胎儿顺利出生且存活,则其继承权即可实现。
二、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其继承权自始不存在,不享有继承权。
三、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出生后死亡,则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属于他的遗产,应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
此外,胎儿的继承权是一种预期继承权,并不是直接分给胎儿的。而是要先把这一份遗产留存起来,等待胎儿出生以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归胎儿继承。如果胎儿在出生前就死亡(如流产),法律上视为胎儿不是独立主体,那么这份遗产就不再保留,而是回到遗产财产中,由继承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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