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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区别吗?

作者:马菊镁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量:0

       肯定有!恋爱赠与发生在恋爱阶段,有些尚未谈及婚嫁且多为情意表达,而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具有婚姻缔结表示意思,因此双方不具有缔结婚姻表示的消费性馈赠不属于彩礼范围,并可结合给付的目的、给付的时间、给付金额的大小等因素进一步判断。

       以下多认定为恋爱赠与而非彩礼:

       1、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表情达意赠与对方的财物;

       2、交往过程中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

       3、特定节日等时点给付对方和家人的礼物礼金;

       4、筹办婚礼中宴请亲友的支出费用等等。

       区别的意义:

       法律后果及适用的裁判规则不同,一般性赠予只要对方接受并办理完移转占有或登记手续的,再起诉主张返还通常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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