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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彩礼收取后女方不愿领证男方起诉退还,法院怎么判?

作者:马菊镁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张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21年1月29日张某男给付王某女彩礼80000元,次日,双方按照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后一起外出至广东省打工并同居。2021年10月,双方从广东省回到老家后,王某女表示不愿意与张某男登记结婚,之后张某男与王某女未再一起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男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王某女退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一方婚前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一是本案原、被告双方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对于张某男要求王某女返还其给付的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是王某女在收取张某男的彩礼后,虽未与张某男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在外出打工期间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近十个月,因此对返还彩礼的数额,酌情支持由被告王某女返还原告张某男彩礼40000元。

【案例评说】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礼,系中国传统嫁娶礼仪的婚约习俗,既是财产关系规则,也是社会关系规则和身份关系规则。合理范围内的彩礼属于习惯范畴,应当尊重其所承载的文化因素和社会功能,不宜一概否定。本案中,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支持退还彩礼的同时,根据共同生活情况酌定彩礼数额,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推动此类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和源头化解,将传统彩礼文化更好地融入现代社会,充分发挥了法治对于现代婚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指导意义】

      给付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同居关系,当结婚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彩礼。 具体返还的数额应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过错程度、是否生育子女、财产用途去向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家庭状况、当地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

       以上案例对彩礼返还规则的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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