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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进行结婚登记?

作者:马菊镁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21 浏览量:0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 非双方自愿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结婚乃人生大事之一,关乎自己的人生幸福及子孙后代的前途,所以建议双方在婚前多加了解,理智对待婚姻,切勿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冲动结婚又冲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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