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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签订其他协议掩盖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能否获支持?

作者:马菊镁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2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6月12日期间,某信息公司安排华某开车。信息公司与华某签订《劳务合同协议书》,甲方为信息公司,乙方为华某,约定甲方为劳务派遣单位,乙方为派遣员工,同意接受甲方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止,工作岗位为司机,乙方每月工资报酬3000元。

      信息公司提交的《劳务派遣工资表》《考勤表》显示,华某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6月12日期间存在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公司每月发放基本工资3000元,另发放加班费、补贴等。华某认为其工作期间的加班费未足额发放,故要求信息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


      信息公司华某虽然签订《劳务合同协议书》,但是华某听从信息公司指挥管理,其工作内容由信息公司分配安排,信息公司按月为华某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信息公司应依法向华某支付加班费。依据《考勤表》出勤情况,扣除《劳务派遣工资表》中公司已发加班费后,信息公司应依法向华某支付相应加班费。


裁判结果:

      判决信息公司支付华某周六日加班费差额5000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800元。


案情分析:


      在劳动关系中,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加班费,还需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等,劳动用工模式成本高。相较而言,在劳务用工关系中企业的用工成本低、风险小,因此部分企业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来掩盖劳动关系,然而这样的误解、错误做法,不但不能掩盖劳动关系,也不能规避、减轻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法院在认定法律关系时是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审查与认定,而非仅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进行判定。


在此提示: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相对强势的一方,应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向其主张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同时也提示劳动者,若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名为“合作协议”“劳务合同”,而实际为劳动关系的合同,要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妥善保存相关协议、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出勤方式、明确知晓自身薪资发放方式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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