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青楠律所律师

辽宁青楠律所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房产纠纷,互联网纠纷

186-4208-601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债权和物权有什么不同?

来源:辽宁青楠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3
人浏览

1、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2、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① 契约。或称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②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自己不存在过错,仍要负赔偿责任。

 

③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④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3、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4、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①对于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

 

②对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5、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就是有享有权利的这个债权人,而债务就属于负有义务的债务人债权和债务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否则就会失去意义,且债权债务看似简单易行,实则深刻难懂,所以就有很多人因为自己片面的认知,从而陷入债务债权纠纷的漩涡。

 


以上内容由辽宁青楠律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辽宁青楠律所律师咨询。
辽宁青楠律所律师
辽宁青楠律所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265人好评:7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186-4208-601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辽宁青楠律所
  • 执业律所: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31210*********892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6-4208-6018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