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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5-09 浏览量:0

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则:《民法典》第188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权利人实际知悉或基于合理认知应当知悉其权利被侵害及侵权者身份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若乙到期未还,甲在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应视为“知道”其债权受损及乙为债务人,诉讼时效自此日起算。

2. 特殊起算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起算点。例如,《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此外,对于持续性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租金支付等,通常以侵权行为终了或最后一次侵权行为发生之日作为起算点。

3. 中断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发生法定的中断事由,如权利人提起诉讼、提出仲裁、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将从中断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确定起算点时也需考量是否存有导致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的情况。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中断后应如何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诉讼时效需要从新的起点开始计算。这种法定事由通常包括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承认债务或者提起诉讼等。一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原有的时效期间就会停止计算,新的时效期间将从中断事由结束时开始重新计算。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仲裁;

(三)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四)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五)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人员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六)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执行生效裁判、公证债权文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出现上述中断事由时,诉讼时效将重新开始计算,具体的时效期限需要根据具体的民事纠纷类型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例如,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此期间内发生了中断事由,那么新的三年诉讼时效将从该中断事由结束时开始计算。

确定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点,需遵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则,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判断权利人何时知晓其权利受损及义务人身份。同时,对于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起算规定。此外,还需关注是否存在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的情形。正确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助于权利人及时行使诉权,避免因超期而丧失胜诉权,从而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涉及诉讼时效问题时,建议权利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依法合规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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