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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29 浏览量:0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外遇”为违法行为,但在《民法典》中有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违反忠诚义务,虽然不直接产生法律责任,但该行为可能被视为破坏婚姻关系的重大原因。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要求有过错一方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如果外遇行为伴随有重婚、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对方权益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例如,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如何看待因配偶外遇导致的离婚诉求?

婚姻关系的解除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中,对于因配偶外遇导致的离婚诉求,法律是持严肃且保护受害方权益的态度。

1. 外遇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一旦发生配偶一方有外遇的情况,即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2. 对于因外遇导致的离婚诉求,法院一般会支持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可被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若配偶一方存在持续稳定的外遇行为,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

3. 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因一方外遇而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失导致离婚的情形。所以,因配偶外遇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配偶外遇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婚姻家庭法中,对于因配偶外遇导致离婚的情形,受害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因为配偶一方的外遇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同时也对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这种伤害是直接与婚姻关系中的侵权行为相联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重大过错。”其中,“与他人同居”即通常所说的“外遇”,属于法定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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