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清智律师
134-0841-2645
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
15101*********019
639250534@qq.com
成华区龙潭呈祥国际1号508号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侵害他人名誉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08 浏览量:0
侵害他人名誉权要承担两种责任,情况如下:
1、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构成犯罪的,一般按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例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例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3、泄露他人隐私: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所谓隐私的范围很广泛,不仅仅指男女关系等私生活方面的秘密,它还包括公民不愿意泄露的各方面的秘密,如疾病、生理缺陷、收养事实、存款数额等。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