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李迈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遗嘱与遗嘱信托:从定义到设立程序,这些差异你了解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0-16 浏览量:0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意识的开放,相较于过去国人忌讳谈及生死,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主动通过各种方式对身后财产和家事进行安排。其中主要方式就是设立遗嘱,近年来遗嘱信托等新型方式也逐渐为人所青睐,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二者相较有何优缺点?我们将对此展开探讨。

首先,明确遗嘱和遗嘱信托的含义。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约定,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件。遗嘱信托是指自然人设立遗嘱,将遗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内容,即委托人遗嘱,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

其次,二者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二者成立形式不同。《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5条对遗嘱的形式要求作出规定,其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等形式;遗嘱信托则需要在满足《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还要符合《信托法》的要求,即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相关事项,不同于遗嘱形式更为灵活。

第二,二者属性不同。遗嘱信托同时具有遗嘱和信托的双重属性。其同遗嘱类似,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在委托人(即遗嘱设立人)死亡时生效实行;但其信托属性又表明其具有理财功能,遗嘱信托财产管理人可以对该财产进行投资处分管理,实现财产的长久增值。

第三,二者法律依据不同。遗嘱主要满足《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即可,但遗嘱信托除《民法典》外还需符合《信托法》及相关金融文件的法律规范,亦表明遗嘱信托接受更为严格的法律监管和限制。

第四,受益人范围不同。遗嘱将受益人严格限制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则不受限制,可指定任何人为受益人,使其获得长期的稳定收益。

综上,遗嘱的设立方式更为简单,形式多样,但对于后续遗产的管理和灵活性则略逊于遗嘱信托,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适的选择。


李迈律师

李迈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135-2201-254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