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株洲律师 > 匡宇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与醉酒后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认定为强奸罪

作者:匡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0 浏览量:0

强奸这类犯罪,在现实生活中似乎比较少见,接上文,有当事人咨询与醉酒后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认定为强奸罪?(本文不讨论与14岁幼女以及负有看管职责的人员与14-16岁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形),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的成立关键点是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与醉酒后女性发生性关系,需要分情况讨论。

1、醉酒后达到失去意识的状态。

如果受害人喝酒喝多了,达到一定程度后,其虽然没有完全睡着,但容易犯困脑子已经处于迷糊状态,性的防卫能力很弱,接近于睡着状态的“不知反抗”程度。在实务中,这种情形又有可能分两种情况,情形一是受害人对发生性行为以及发生性行为的对象开始时有认识,情形二是受害人对发生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的对象开始无认识;对于情形一,发生性行为的意愿是否从清醒时延续到醉酒时,主要还是看受害人事后是否对性行为的认可,如果事后受害人对性行为不予认可,受害人可能会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来证明对性行为违背了自己的意愿,此时应当认定为强奸,如果受害人对性行为认可,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对于情形二是,发生行为的意愿本身就不在被害人意愿范围内的事情,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2、醉酒后意识清醒,但反抗能力减弱

被害人喝多之后虽然意识很清醒,且对发生性关系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身体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反抗能力,言语表达也不能清晰而大声的表达出自身意愿。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根据被害人的客观状态去认定是否强奸罪,需要从整体的角度考察被害人是否“半推半就”,以及当事人是否觉得被害人是在“半推半就”,还是真的无力反抗。要全面查清案情,具体可以从双方平常的关系程度、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事后被害人的态度反应、被害人平常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等综合判断,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被害人事后作出反应时候的其他条件,是否有让被害人失去面子不得已控诉他人强奸的因素存在,如果综合判断,发生性关系在受害人的意志范围内的事情,则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反之则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综上,与醉酒后女性发生性关系,通常情形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还原真实情形。


匡宇律师

匡宇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

156-7337-963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