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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与认定

作者:匡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4 浏览量:0

最近笔者在办理一个强奸案件,嫌疑人周某21岁,被害人桐某(化名)16岁,初二在读,案情很简单,周某与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后多次约会,再开房,开房后桐某在周某“半推半就”后发生性关系,发生行关系后桐某既生气也后悔,将周某拉黑,删除所有的联系方式,半月后周某又找到桐某同班好友刘某(女),向其炫耀与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并向刘某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与刘某发生一次性关系,此后刘某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向学校报告,直至案发。强奸案件本身案件事实都较为简单,量刑也比较明确,通常是在事实认定方面有较大争议,匡宇律师就强奸罪如何认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

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强奸罪的法律依据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来看,认定强奸的情形有如下几种,1>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2>是负有特殊看管、教育等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3>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现性关系。通常情形2与3规定的明确,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争议不大,司法实践中情形1在个案中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焦点主要是集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上,因为当事女性的意志只有自己清楚,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都是靠女方口供定罪,因为一些时候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志,只有女方一个人知道。在前述周某强奸案当中就是如此,周某只是在“开始”时有抓住桐某双手,用身体压住桐某后全身抚摸的行为,在正式发生性行为后,桐某并未表现出任何反抗的行为,总而言之除了开始时反抗的,其它半小时内是全程配合的,包括性交后又进行口交的行为,但口供中桐某给出的不反抗理由是累了,没力气反抗了。

该案,笔者认为探究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在“前戏”时表现出反抗意愿,而后期全程配合,在罪名认定上应当是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较为适宜,因为发生性关系实质上是愿意的,是在同意的意志范围内,实践中强奸罪的定罪,往往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所做的笔录形所成证据,对案件定罪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匡宇律师建议,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尽量第一时间寻求律师帮助。

综上,违背妇女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为强奸罪,但司法实践当中,个案的实际情况都有不同,具体案件还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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