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黄石律师 > 袁敦镇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什么样的人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2-21 浏览量:0

  一、什么样的人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包括这样几种类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准国家工作人员。这里又包括三种类型: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贪污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贪污罪的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贪污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别人。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袁敦镇律师

袁敦镇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

159-9710-045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