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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代步损失可以参照市场租车价格认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23-05-08 浏览量: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一类常见的案件,这类案件中相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在法律及实践操作上都比较成熟。尽管如此,目前这类案件中仍有一些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比如说家庭车辆因修理导致的车辆代步损失如何认定。实践中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损毁的案件很多,但受害人能成功主张家庭用车替代性车辆损失的极少,究其原因有三:第一、很少人知道这可以主张; 第二、许多法院要求提供租车发票、租车合同,否则不予认定,但受害人基本上无法提供正规发票和租车合同;第三、法院参照公交车车费酌情认定交通费。我国法院的这种做对于因车辆被送去维理而无车可用的受害人并不公平合理。本律师最近成功办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通过一审、二审(终审)解决了没有相应租车合同和租车发票从而无法认定车辆代步损失的问题,  在对该类问题的处理上极具参考价值。案件来源:一审案号(2022)冀1081民初943号,二审案号(2022)冀10民终8807号。 

袁敦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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