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健律师

崔健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非法集资的员工怎么判

来源:崔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6
人浏览

  虽然公司在经营中遇到资金问题时都可以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借钱,但一些小公司却偏偏采取不法手段,未经批准就像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构成了犯罪。那么非法集资的员工怎么判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集资的员工怎么判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参与非法集资的员工也是会被判刑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集资的员工怎么判

  二、非法集资的分类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三、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非法集资的员工怎么判的信息,由上可知,非法集资的员工也是会被判刑的,若是犯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以上内容由崔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崔健律师咨询。
崔健律师
崔健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86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78号东环国际大厦A座18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崔健
  • 执业律所: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65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78号东环国际大厦A座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