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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法律专题:恐怖的保理(二)

来源:崔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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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继续聊一聊保理业务。我们知道,保理属于供应链金融业务,有正向保理与反向保理两种业务形态。实践中,反向保理的风险要远远高于正向保理。

反向保理业务的恐怖之处在于,大客户(也就是买方)直接把钱从银行借出来用于向小供应商(也就是卖方)购买产品或服务,如借款不能按期归还,小供应商与大客户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大客户进入破产程序,小供应商将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例如,银行为某大客户办理附追索权的反向保理业务,一次性向客户提供1亿元借款,用于某大型设备的采购。该大客户与某供应商签署设备采购合同,总价1亿元,预付30%,剩余尾款待设备交付后支付。同日,供应商在银行办理完成附追索权反向保理的应收账款回购手续,客户向供应商预付设备采购款3000万元。

在设备生产制造期间,客户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为及时止损,银行就该笔保理业务向主债务人该客户申报债权1亿元。最终,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根据重整计划,主债务人,也就是该客户,对该笔保理业务的清偿率为30%,即一次性现金清偿3000万,剩余债务全部豁免。银行得知情况后,翻回头继续向供应商追索剩余的7000万元债权。

然而,供应商就没那么幸运了,依据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虽然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就剩余7000万元债务享有豁免权利,但作为保证人的供应商,仍需就该笔债7000万元债务承担兜底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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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健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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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崔健
  • 执业律所: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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