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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法律专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来源:崔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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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作久了,你可能会发现,及时付款的客户如凤毛麟角,翻脸不认账的客户反而比比皆是。虽然我们会在合同里约定,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付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对付款日期约定往往视而不见,逾期付款现象十分普遍。

某工程管理公司主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拥有工程造价甲级资质。2016年8月,受某市财政局委托,工程管理公司负责为某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提供工程造价审计服务,双方签署书面合同,约定咨询费用按工程审减金额的2.4%支付。2018年12月,工程审计工作结束,工程管理公司向财政局出具了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工程审减金额16.8亿元。扣除先期预付的800万元咨询费,财政局应向工程管理公司支付尾款3232万元。因财政经费紧张,该笔款项迟迟难以支付。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合同,按欠付尾款的90%即2908.8万元进行最终结算,付款日期推迟至2019年12月31日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10%尾款323.2万元予以豁免。2019年12月末,工程管理公司提前开好发票,再次请款。但因财政经费紧张,财政局未能按期付款。后经多方沟通协调,财政局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尾款2908.8万元。因逾期付款,工程管理公司请求财政局支付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遭到了财政局的拒绝,理由是,补充合同中双方未就逾期付款利息做出约定,应视同无逾期利息。

2021年3月,工程管理公司将财政局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财政局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就是1年期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工程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财政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4.47万元,判决依据的是被告的法定利息支付义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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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健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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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78号东环国际大厦A座18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崔健
  • 执业律所: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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