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健律师

崔健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供应链法律专题:要不回来的质保金

来源:崔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31
人浏览

在建设工程、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质保金难退现象十分普遍,因为质保金追索而引发的纠纷诉讼时有发生。

2019年7月,某建设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成功中标某物流公司物流园仓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同月,发包方物流公司与承包方建设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固定单价,包工包料,工期24个月,预算总价8700万,付款方式为:预付款500万,每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进度款,竣工验收完成后进度款支付至70%,决算完成后工程款支付至决算总价的95%,质保金5%,工程交付1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

项目施工期间,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与工期不同程度增加,双方另行签订了工程签证。2021年10月,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经审计,项目决算总价9800万。同年11月,项目正式交付并投入使用,工程款支付至95%,剩余质保金490万待支付。质保期届满后,物流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返还质保金。

2022年3月,建设公司将物流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返还质保金490万元。庭审过程中,建设公司向法庭出示多组图片证据,拟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向法庭出示多张维修发票,拟证明其工程维保的费用支出。在对维修发票的质证过程中,我们发现,一是仅凭借发票,根本不足以证明发票记载的费用支出专项用于案涉工程的维修;二是通过对发票内容的细致研究,我们注意到其中两张发票的备注里记载的是其他工程项目名称,与案涉工程无关。被告物流公司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在质保期内,物流公司从未向建设公司反馈过工程质量问题,质保期届满后,又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不返还质保金,这种行为足以推定被告存在拒不返还质保金的主观故意。此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金比例不得超过3%。案涉工程5%的质保金明显过高。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物流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质保金490万元。

以上内容由崔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崔健律师咨询。
崔健律师
崔健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86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78号东环国际大厦A座18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崔健
  • 执业律所: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65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78号东环国际大厦A座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