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法律专题:卸车损毁孰之过
鉴于大型设备技术复杂、工期冗长、价格昂贵、质量笨重等特点,对于大型设备的采购,供需双方往往都会持谨慎态度。一份标准化的设备买卖合同,通常会从产品信息、技术要求、付款方式、验收标准、运输交付、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多个维度,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然而,作为合同弱势一方的供应商,在合同的起草与修订上没有太多的话语权。多数情况下,供应商为了促成交易,只能无奈签署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买卖合同。
某工程机械公司主营矿山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业务。2018年6月,某矿业公司为采购某专用矿山机械设备,与工程机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总价1200万元,制造工期18个月,按3331方式付款,即预付款30%、进度款30%、验收款30%、质保金10%,设备的生产、运输、试车、培训均由工程机械公司负责。
2019年11月,设备成功下线。同月,工程机械公司安排专业的第三方运输公司,将设备运抵矿业公司指定作业现场。但在卸车吊装过程中,吊装工具钢索突然断裂,导致设备严重损毁。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买卖双方就责任归属问题发生争议,矿业公司将工程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过程中,买方矿业公司认为设备的吊装卸车是卖方应尽的合同义务,因吊装导致的设备损毁赔偿责任理应由工程机械公司承担。但在庭前准备过程中我们发现,买卖合同只对设备谁负责运输进行了明确约定,而对于设备谁负责吊装卸车却只字未提。因此,本案的一个重要争议焦点是,卸货是否属于运输的附随义务。我们通过对包括案涉运输公司在内的运输企业调查走访发现,根据行业惯例,除非特殊约定,否则承运人只负责运输不负责卸货。默认状态下,都是收货方自行安排卸货。此外,根据货车司机、现场作业人员的证人证言,法庭查明,设备运抵现场后,矿业公司第一时间主动安排人员开展吊装卸车工作,并未对卸车义务应由谁承担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定矿业公司负事故80%主要责任,工程机械公司因未尽审慎提示义务负事故20%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