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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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供应链法律专题:合同不是我签的

来源:崔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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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有效的合同能够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但是,在一些供应链纠纷案件中,我们发现一些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了合同效力。

张某经营了一家商标制作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商标、标识、标牌的加工制造等。肖某系某商业公司股东,在商业公司无任职,但实际负责该公司的市场营销工作。2018年1月,肖某在产品展销会上与张某结识,并对张某公司生产的样品产生了浓厚兴趣。同年2月,在肖某的引荐下,并经商标制作公司采购部门多方询价,最终确定由商标制作公司为商业公司供应广告展板与标牌。同年3月,商标制作公司与某商业公司敲定了产品单价、产品数量、供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合作细节,并约定3月20日正式签署书面合同。

不过,在签约当日,发生了一点儿意外状况,肖某称商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携公章出差办公,至少要一个星期后才能回到公司。考虑到甲方需求紧急,加之张某也不想因为盖章这点儿事儿丢失客户,肖某和张某双方协商,暂由股东肖某代签合同,预付款支付完成后立刻开工,后续再另行补盖公章。当日,商业公司便按合同约定如数支付了预付款30万元。预付款的顺利到账给张某吃了一颗定心丸,张某立刻组织员工安排生产计划,加班加点赶制产品,早把补盖公章这件事儿忘到了九霄云外。

经过昼夜奋战,商标制作公司如约将产品交付到了客户手中。年底,经双方对账,商业公司还应向商标制作公司支付尾款148万元。出于商业礼仪,商标制作公司提前开好了发票,并向商业公司打了一份请款报告。一开始,商业公司以年底封账为由,将付款时间推迟到了次年1月份。等到1月底,商标制作公司再去请款,商业公司又以资金紧张为由,将付款时间支到了3月末。

后经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商标制作公司将商业公司起诉到了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商业公司一方的律师认为,商业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印章,合同并未生效。肖某作为公司股东,其在合同上的签字不能构成商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乍一听,对方律师的抗辩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仔细想想,并不是这么回事儿。有句俗话说的好,叫无功不受禄。既然商业公司不承认这份合同,那你商业公司既没必要支付预付款,也不应该接受商标制作公司交付的产品。换言之,根据商业公司付款加收货这种行为,我们有理由推定你商业公司默许了合同约定。后来,经过法庭调查、质证与辩论,商业公司承认了欠款事实。最后,在法庭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约定商业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商标制作公司货款148万元。

本案中,肖某在无书面授权手续的情况下,代签合同这种行为,实际上构成无权代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业公司对这份合同不予认可,那这份合同对被代理人商业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是,商业公司付款收货这种行为,足以推定其已经对这份合同予以追认,合同因此成立。这件事儿也给各位供应商提了个醒,发展业务和维系客户固然重要,但是在签合同这件事儿上,容不得半点马虎,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瑕疵,可能最后都会成为维权路上的巨大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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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健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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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崔健
  • 执业律所: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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