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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同行经营的共享电动车,构成何罪?

作者:徐彤彤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0 浏览量:0

近期,团队律师承办一起同行间恶性竞争的案件。我们是A公司的代理人。

A公司和B公司的主营业务均系在某县出租共享电动车,二公司之间均划有各自的运营区域。

2022年8月起,A公司的员工张三在其公司运营区域陆续发现公司运营的共享电动车的二维码、刹车盘、座椅被人为破坏。几天后,便有客户驾驶被人为破坏的共享电动车而受伤,公司决定在投放共享电动车的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

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A公司发现公司运营的共享电动车被人为破坏4次,每次被破坏约10辆左右。其中,二维码被遮盖的有32辆,刹车盘被破坏的有28辆,座椅被破坏的有40辆,A公司的经济损失约为7000元。经A公司的员工辨认,破坏共享电动车的人系B公司的销售总监李四。A公司曾经要求李四停止破坏行为,但李四仍我行我素。

团队律师代理A公司组织证据材料向当地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刑事控告之前,团队成员对本案的定性存在分歧:

李四系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徐彤彤律师的看法:

李四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李四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达到类似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同等程度的实行行为,一般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停工、停产、停业的后果。李四破坏A公司的共享电动车数量仅占当地投放量的一小部分,而且A公司保安人员查看监控后发现被破坏的情况后迅速报告公司,及时对共享电动车进行修补,避免发生更严重的后果。李四实行了毁坏共享电动车的行为,尚不能造成使A公司停工、停产、停业的后果。二、李四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原因李四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主观故意毁坏A公司的财物,造成客户因驾驶了刹车盘被破坏的共享电动车受伤的严重后果。并且造成A公司约7000元的损失,属数额较大的情形,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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