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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变更抚养权?

来源:温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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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对于孩子自身的成长事关重大。实践中,存在双方离婚后一方后悔放弃了孩子抚养权,主张变更的情形;也存在一方取得抚养权后未能充分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或出现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因素,导致另一方提出变更的情形。本文结合办案经验和实践,从抚养权变更方式、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和原则等角度,对离婚后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进行探析,供您参考。

一、变更抚养权的方式:

1.协议变更

双方就抚养权的变更达成合意、签署变更抚养权协议书,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抚养权。

2.诉讼变更

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取得抚养权一方不同意进行变更或取得抚养权一方要求变更但对方不同意,此时可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抚养权判决之“最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的三个判决维度:

       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又重申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原则日渐成为国际范围内儿童权利保护的纲领性原则。我国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4条也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该条款的规定即是对于上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实践中,法院主要从以下三个维度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

1.孩子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还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我国既有法律体系下,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日常学习生活已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可以实施与其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其对父母离婚后自己应随哪方共同生活,已具备相应的判断能力。

2.孩子的稳定生活状况

      孩子稳定的生活状况,指从长远出发,一方能否直接抚养孩子、保证稳定且良好的教育状态。该状态应该是持续的、稳定状态,并有可预期的未来。综合以上几点来看,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否会影响其具备有利条件下的稳定的生活状况,是法官审判时会考虑的问题。实践中,法官会通过询问等方式与孩子沟通,确定孩子表达真实意思以尊重孩子想法。因此,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自身的想法对于抚养权变更至关重要。

3.父母的条件

      父母的条件,指父母的综合条件,而非单只物质条件。有利条件比如,一方拥有稳定的工作和较好的收入,有良好的亲子关系,有条件可以亲自抚养孩子,父母可以协助抚养孩子等;不利条件比如,无稳定工作和收入、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存在相应的违法行为记录,长期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等。

       以上,作为抚养权变更案件的要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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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温慧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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