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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定搬迁,员工拒绝随迁怎么办?

来源:温凌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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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决定搬迁之后,要求员工随迁,员工拒绝去新办公场所上班,是否可以以劳动合同变更为由,要求企业进行经济补偿呢?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公司搬迁,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范畴,还是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

1、劳动合同履行范畴

①本市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搬迁;

②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③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采取弥补措施消除或降低影响的;

④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但不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范畴的,员工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员工应到新办公场所上班,如果员工拒绝到新办公场所上班的,就构成了旷工,公司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员工以公司搬迁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不认定公司属于未依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情形,员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2、劳动合同事项重大变更范畴

①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

②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造成严重的影响。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的,公司要求员工随迁的,员工有拒绝的权利,员工同意的,则双方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拒绝的,则公司不得强行要求员工到新办公场所上班。

   此种情形下,双方对变更劳动合同事项(工作地点)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是三期女职工的,则公司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搬迁变更工作地点极易产生劳动纠纷,因为工作地点改变后必然会给部分员工的生活造成不便,企业未经协商强行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员工明确拒绝后不能视作旷工解除合同。

   企业却因经营需要搬迁,若是地点跨度不大,不会给员工造成特别大的影响,并且有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员工拒绝到岗,可以认定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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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温凌欣
  • 执业律所: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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