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定搬迁,员工拒绝随迁怎么办?
公司决定搬迁之后,要求员工随迁,员工拒绝去新办公场所上班,是否可以以劳动合同变更为由,要求企业进行经济补偿呢?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公司搬迁,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范畴,还是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
1、劳动合同履行范畴
①本市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搬迁;
②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③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采取弥补措施消除或降低影响的;
④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但不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范畴的,员工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员工应到新办公场所上班,如果员工拒绝到新办公场所上班的,就构成了旷工,公司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员工以公司搬迁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不认定公司属于未依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情形,员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2、劳动合同事项重大变更范畴
①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
②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造成严重的影响。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的,公司要求员工随迁的,员工有拒绝的权利,员工同意的,则双方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拒绝的,则公司不得强行要求员工到新办公场所上班。
此种情形下,双方对变更劳动合同事项(工作地点)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是三期女职工的,则公司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搬迁变更工作地点极易产生劳动纠纷,因为工作地点改变后必然会给部分员工的生活造成不便,企业未经协商强行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员工明确拒绝后不能视作旷工解除合同。
企业却因经营需要搬迁,若是地点跨度不大,不会给员工造成特别大的影响,并且有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员工拒绝到岗,可以认定为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