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权律师

梁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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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被告知欠巨额债务怎么办

来源:梁国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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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咨询


梁律师您好,我和老公结婚十多年,现有一个儿子,即将年满十八周岁。但这几年我和我老公的感情很差,双方正在协商离婚。

 

我老公虽同意要离婚,但突然说他在外面欠了几十万的债务,就算离婚,我这边也要承担。

 

且以此为由多次威胁我,离婚了就要我承担巨额债务,看我敢不敢提离婚。

 

但我自己知情的,仅有一笔银行的10万元贷款,是我和他一起去银行签名的。但其余的债务我完全不知情,也不知道他借款后用到什么地方。

 

因此我非常焦虑,我是坚决要离婚,但我担心要承担他对外所借的债务。

 

请问我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均由我老公承担?我拿着协议,是否就不怕被外面的人追债?

 

梁律解答

 

一、仅共同签名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才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存在变动:

 

1、2018年1月16日前,一方在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双方承担,由另一方证明不是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否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该规定以债务产生时间在不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且所规定的例外情形,现实生活中很少可能发生。因为债权人不会那么好说话,借款时就约定为单方的债务。相反,多一个人担责肯定多一份保障。且让夫妻一方去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对财产债务是有事先约定的,这种很难证明。

 

因此,在2018年1月16日前,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且很多人为了迫使对方不离婚,恶意举债。

 

2、2018年1月16日后,首先看双方有无共同签名,再看一方借钱后的用途。

 

2018年1月16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修改上述规则,变更为: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否则推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若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则认定为共同债务。

 

《民法典》出台后沿用上述规定,且将其上升为法条,规定为第1064条。

 

因此,非举债夫妻一方“被负债”风险大大降低。

 

二、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但不能对抗债权人

 

1、只要双方同意,可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

 

离婚协议是复合性的协议,一般包含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归属、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分担。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均可对上述内容进行约定。当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因此,对于婚姻期间的债务,区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可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

 

2、离婚协议的债务约定仅能约束双方,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但承担债务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离婚协议虽提交给民政部门审核,但外部债权人是不知情的,因此该协议的内容仅约束离婚双方,不能约束债权人。

 

如上述客户咨询情形,存在双方共同签名借债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双方共同归还。

 

但一方还款后,可再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债务的最终承担方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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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梁国权
  • 执业律所: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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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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