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增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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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法律100问》|第1问:恋爱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作者:丁增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2 浏览量:0
男女恋爱同居问题纠纷越来越多,恋爱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便居住在一起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会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读
★案例一
根据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冀118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向法院提出“判令解除双方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
该院在法院认为部分如此描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庭审时原告撤回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依法应驳回起诉。”
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例二:
根据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豫1623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向法院院提出“依法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
该院在法院认为中,如此描述“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双方之间是同居关系。现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原告就子女抚养一并提起诉讼,本院予以受理。关于同居关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
故判决结果之一是驳回原告解除同居关系的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根据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苏0206民初5604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向法院院提出“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
该院在法院认为中,如此描述“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按照计某的陈述,双方于1997年办理婚宴,后同居生活,双方并未构成事实婚姻,计某起诉要求解除其与代庆香之间的同居关系,该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其另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但在其诉请及事实和理由中均未提及和明确要求分割的具体的财产。故本院认为,计某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本案已经立案受理,应当驳回起诉。”
故裁定驳回计某的起诉。
律师解读
依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仅仅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会直接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若是在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提起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的选择往往是驳回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审理。
总之,男女双方是否维持恋爱或者同居关系,取决于男女双方,法律不会保护这种关系,也不禁止这种关系,法院亦不会对此进行审理和判决。
律师建议
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恋爱关系或者同居关系无法维持下去,双方均可自由选择离开,若有财产纠纷,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