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增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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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研究|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力?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2-21 浏览量:0
裁判规则
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放弃社保协议无效!)
参考案例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节选)
(2022)苏02民终2559号
关于争议焦点3: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职工发生工伤后,因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其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刘某曾催促爱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公司未及时处理该事宜,导致刘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爱尔信公司应按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爱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爱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某静
审 判 员:陶某诚
审 判 员:许某倩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某熙
书 记 员:蒋某文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