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涛涛律师

闵涛涛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行政纠纷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工伤、亡,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闵涛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1
人浏览

案情:一市因疫情防控封城,2022年11月5日,市环卫公司急需环卫工人,便将在家休息的职工区某(年龄67周岁),从家中接走安排上班,吃住均由公司负责,在工作四天后于11月9日早上上班时突发脑出血,被发现后送医救治,经诊断双侧瞳孔散大,已陷入深度昏迷,不能自主呼吸,符合脑死亡的特征,后又经过五天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是否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公司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订立劳务合同形成雇佣关系,雇主为接受劳务一方,雇员为提供劳务一方,公司不用为其缴纳社保。但此前提是该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退休金。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伤亡,能否认定工伤?
对于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存,解释中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包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此首先应区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两者所获得的保障有很大差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获得的救济保障极少水平极低,远不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时为了更大程度上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扩充获得救济的途径,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排除在解释之外,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应当可以认定工伤。
因此,无论是退休返聘人员,还是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仅特指务工人员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前提下,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3、对于职工工作中因病48小时内死亡的,是否应采取“脑死亡”标准来认定?
出现脑死亡,基本上若不出现奇迹,死亡结果已经不可逆转,家属为了继续延续生命,选择继续救治(靠呼吸机、药物维持生命状态),死亡时间往往超过48小时,虽超过48小时,但从立法本意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倾斜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应作出对于劳动者更有利的解释,此时此刻的“脑死亡”应当扩大包含在正常死亡标准之下,应属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各地法院认可支持尚不相统一)。

4、本案中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高龄职工,疫情特殊时期受公司安排,从事环卫保洁工作,吃住均有公司全权负责,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虽无法直接认定因工作原因导致其死亡,但该环卫公司负有一定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工作管理期间未及时发现本公司职工身体健康状况,突发疾病未及时送医救治,在自己的管理控制场所区域内,未尽管理审慎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应负有一定责任,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义务。


以上内容由闵涛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闵涛涛律师咨询。
闵涛涛律师
闵涛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闵涛涛
  • 执业律所:河南晨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01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