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涛涛律师

闵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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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行政纠纷

交通事故理赔清单

来源:闵涛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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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如下:

 

一、医疗费 XXX 元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XXX 元/天× XX 天= XXX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三、营养费 XXX 元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伤害人伤残情况按照医疗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四、护理费: XXX 元/年÷365天× XX 天= XXX 元

  1、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后续治疗费: XXX 元

 

六、交通费: XXX 元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误工费: XXX 元/月÷30天× XX 天= XXX 元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1)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针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八、鉴定费: XXX 元


九、残疾赔偿金: XXX 元/年× XX 年× X %= XXX 元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系数

注:

伤残赔偿系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赔偿年限: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XXX 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死亡赔偿金:XXX 元/年× XX 年= XXX 元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赔偿年限: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丧葬费: XXX 元/月× 6 = XXX 元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三、被扶养人生活费:XXX 元

  1、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

(有其他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只是不再单独作为一个赔偿项目单列出来,而是计算后加进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名义来赔。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XXX 元

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据受到损害程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酌情予以确定。

 

十五、财产损失费 XXX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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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闵涛涛
  • 执业律所:河南晨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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