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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有什么区别?

作者:张田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16 浏览量:0

1、强制性不同。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投保或按时续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者险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不具有强制性。另外,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2、赔付原则不同。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也就是说,即使车辆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会对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

 

3、赔付金额不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且责任限额固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1)有责时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无责时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而商业三者险投保保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进行约定。

 

4、保险费率不同。商业三者险保费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不同保险人之间的费率存在差异,保险人通过经营商业三者险获得相应的利润。而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为促使驾驶人安全驾驶,其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其业务与保险人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并以不盈利不亏损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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