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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医疗纠纷法律知识

作者:张田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15 浏览量:0

1、医疗纠纷案件是当前多发、高发的一类民事案件,近年来这类案件数量,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一般来说,医疗纠纷与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或者合同纠纷案件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对于此类案件事实认定更为复杂并且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从概念上来讲,医疗纠纷,还是比较宽泛的一个法律术语,具体来说,医疗纠纷案件包括两大类,第一个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第二类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这两类案件,无论是从性质上来看,还是从法律规定上看,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2、首先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指医患双方围绕着诊疗过程中侵权行为之外的事项而发生的争议,比如患者欠付医疗费,比如患者认为未达到约定的疗效或服务结果(这种情况多见于医疗美容领域),再比如医疗机构过度医疗等等,这些纠纷案件都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则不同,一般来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因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使得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侵权所产生的纠纷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则属于侵权行为之外的。这是这两类医疗纠纷案件最大的不同。以上所说的,是关于医疗纠纷案件最常见的分类。


3、还有,社会上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因医疗美容引发的纠纷”,这也是近些年比较常见的案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为了追求美,去美容院作护理作美容已是很常见的事情了。但是大多数人分不清什么是生活美容,什么是医疗美容。很多人也非常困惑,这两类究竟有什么区别。其实所谓生活美容,一般来说是运用化妆品、保健品和非医疗器械等非医疗性手段,对人体所进行的皮肤护理按摩等。这是生活美容,而医疗美容则不同,所谓医疗美容一般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包括使用药物、仪器、手术等,以改变人体外部形态、色泽,还有部分改善机体功能而进行的一系列治疗。这二者的区别,从直观上讲,凡是有一定创伤性的美容治疗,都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而且,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的医疗资质。不具备医疗资质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显然是违法的。


4、很多人对医疗行为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并不是很在意实施医疗美容行为的机构和人员的相关资质,由此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风险。医疗美容是带有一定消费性质的特殊的医疗行业。因此,建议大家,在接受某种医疗美容项目之前,需要尽可能多地掌握相关的知识,了解风险,最好在做成决定之前,多咨询多了解,包括对医疗美容机构和人员资质的背景进行调查。还有,注意留存相关资料,以备一旦发生不良后果,需要维权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些相关资料包括发票、收据、转账记录、病历资料和相关合同,以及手术前、手术后的照片、影像资料等等等等,这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5、为合理保护患者,很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的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的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所以患者就诊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缺乏对医疗行为进行质疑的能力,这就导致可能发生诊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诸乡不良后果的风险,而患者必须承担这些风险甚至损害后果,所以法律规定患者应该享有选择权,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些风险或可能的后果。而且,医疗机构也应将替代医疗方案向患者进行告知,由患者在全方面了解自身病情、手术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情况下,再行决定是否接受手术治疗。


6、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为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体现法律的公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负有告知义务,即要将其实施的医疗行为的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充分向患者进行告知。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与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主要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医疗行为的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有关事项进行的说明义务,也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由于患者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其想要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务人员就病情、治疗方式、可能的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甚至可能的经济负担等对其进行的告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自主选择医疗方案的权利,体现的是患者的自由选择权。以上就是关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相关内容。


8、我接下来要介绍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相关内容。一般来说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赔偿,需要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第二、医疗机构存在违规诊疗行为;第三,患者有损害后果;第四,医疗机构违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9、无论是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内容来看,还是从证据规则中举证证明责任角度看,都奠定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极端重要的地位。所谓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医疗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形成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活动。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裁判质量:医学是一门极具专业性的学科,受专业知识限制,法院普遍在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事实和责任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专家的专业评价和判断。法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于鉴定的依赖程度极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无疑是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关键证据。


10、正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如此重要,法律也对该司法鉴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对下列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1)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2)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4)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5)患者损伤残疾程度;(6)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7)其他专门性问题。还有,司法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司法解释规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也就是说,经过质证的鉴定材料,才能提供给相应鉴定机构。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以上就是关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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