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长春律师 > 张田超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房屋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有何区别?

作者:张田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16 浏览量:0


一、法律效力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过登记备案仅表明该买卖行为已纳入行政监管,在产权过户登记前商品房预售合同仍然没有物权效力,出卖人仍然是标的物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而预告登记则是不动产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登记程序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房地产经营企业满足预售条件、履行报备义务、接受资格审查的一项行政管理行为。而预告登记则是双方达成合意才能申请,也可以不申请预告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三、适用范围不同。备案登记其登记的标的仅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旧房买卖合同都被排除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预告登记则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

 

四、启动主体不同。备案登记的启动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而预告登记的启动主体则是签订了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五、登记机关不同。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为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而预告登记的登记机关则是房屋的登记机构。


张田超律师

张田超律师

服务地区: 吉林

服务时间:08:3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155-4366-006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