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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

作者:张田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29 浏览量:0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和其产生的收益还为其提供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一、主观方面区别

明知程度。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是一种概括性明知,即行为人只知对方可能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对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手段、性质等都不明确,若明知上游犯罪实施某种具体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的,则可以犯罪的共犯论处;而掩隐罪主观明知既可能是概括性明知,也可能是具体性明知,即明知转移的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但对于具体是什么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可以明知,也可以不明知。

犯罪对象。帮信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对象通常是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对象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严重违法行为;而掩隐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针对的只能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其犯罪对象仅针对犯罪行为。

发生时间。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包括事前明知、事中明知;而掩隐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或者未遂但已阶段性终结,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提供银行卡,限于被帮助对象成立犯罪的情形,是事后的明知。

 

二、客观方面区别

行为表现。帮信罪行为人出于获取报酬的动机参与,其直接目的是完成资金在网络犯罪行为人的账户和其他账户之间支付结算,是一种被动状态;而掩隐罪行为人在明知支付结算的是网络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情况下,不仅获取、提供银行卡,而且通过转账行为使得有关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不同账户之间转移,行为积极。

行为方式。帮信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而掩隐罪需要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等行为,具体到银行卡犯罪中主要是指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协助解冻等帮助行为。

违法程度。帮信罪行为人一般并不参与实质的转账行为,对于所提供银行卡用于犯罪的性质、数额等持放任态度,其客观违法性较小;而掩隐罪提供银行卡系其进一步实施转账行为的手段,两者是手段与目的关系,根据牵连行为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按目的行为从重处罚,且对于转移资金的性质、犯罪数额等存在明确认知而故意为之,其客观违法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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