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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发产假工资,应该如何维权?

作者:刘礼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9 浏览量:0


产假期间女职员没有提供劳动就可以不发工资吗?遭遇单位不发产假工资,如何维权?本文将结合深圳市最新的案例,就单位不发产假工资情形下员工如何维权的问题进行探讨。


裁判要旨:

公司不发产假工资的,员工可以主张公司补发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1. 员工入职时间:2011年8月30日;工作岗位:行政文员;于2021年6月1日剖腹产男孩。


2. 员工产假期间: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休产假208天(生育假98天+奖励假80天+难产假30天),公司仅支付6月一个月的工资,其他月份工资未支付。


3. 员工离职情况:员工于2021年12月25日以公司未按时发放产假工资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依法应支付员工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产假工资。


鉴于本院已认定公司需要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产假工资,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时发放产假工资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员工以未按时支付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

1. 产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单位未发放或未足额发放产假工资单,员工可以在离职1年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的同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 98天产假期间薪资基数: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80天奖励假期间薪资基数: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


3.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按该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计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4. 全职妈妈,即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以用老公的生育保险进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法律依据:

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4.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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