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相珍律师

韩相珍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债权债务,损害赔偿,房产纠纷,继承,劳动纠纷

如何约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方式

来源:韩相珍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2
人浏览

导读:

约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可以分期返还,也可以约定一次性返还。质量保证金一般情况下是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

  一、如何约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方式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返还的相关规定是:行为人可以约定达到一定期限后一次性返还保证金;也可以约定分期返还保证金。施工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双方约定的,约定的内容包括有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质量保证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提醒您,质量保证金开始计算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工程合同质保金条款有哪些规定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具体如下:

  1.民法典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2.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以上内容由韩相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韩相珍律师咨询。
韩相珍律师
韩相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401人好评: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8号广百新翼大厦2420-2421室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韩相珍
  • 执业律所: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3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8号广百新翼大厦2420-2421室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