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相珍律师

韩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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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银行转账记录,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成立?

来源:韩相珍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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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汝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份,尹某某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汝某某5万元,但未签有借据或其他书面合同。2020年,尹某某曾通过微信向汝某某催要借款,认为汝某某欠其5万元。汝某某则认为,该5万元不是其向尹某某的借款,而是尹某某为购买某公司股票委托其帮忙进行投资,后因该公司涉嫌传销,包括尹某某在内的所有投资人的钱均未收回。二人争执不下,尹某某将汝某某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尹某某主张向被告汝某某出借5万元,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继续举证,但原告仅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及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且聊天记录中并未显示催要借款的具体数额,只有原告在该聊天记录中陈述“汝某某这点钱等到什么时候,一个月又一个月的有意思吗”。另,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曾在2019年向原告借款7000元,该7000元在上述聊天记录发生时并未偿还。综上,原告未能继续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以案说法

民间借贷案件是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多、事实认定难度较大的民事纠纷,证据提交及举证责任分配对事实认定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被告均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据等借款凭证,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时,原告应进一步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此提醒大家:借钱易,要钱难,借钱要写好借条。无论是朋友还是亲戚向你借钱时,在留有银行转账记录的同时,还要保存好其他借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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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相珍
  • 执业律所: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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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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