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相珍律师

韩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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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量刑标准

来源:韩相珍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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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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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相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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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8号广百新翼大厦2420-2421室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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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相珍
  • 执业律所: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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