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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真的有用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24 浏览量:0

信访一直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很多被拆迁人面临征迁时往往倾向于选择的救济途径,但是信访往往事与愿违,并不能达到被拆迁人的预期,且一旦行政机关作出信访答复,救济途径也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查而且不当的信访行为也可能给被征收人带来牢狱之灾。实际上,被拆迁人其实有很多法定的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全可以另辟蹊径,从其他角度将自己的诉求转化为更有效的履职之诉,本文也将从信访与履职之诉之间的区别与转化给被拆迁人一种全新的思路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信访以及信访事项办理遵循的原则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信访机构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并实行诉访分离、利益冲突回避等制度。

二、信访处理意见救济途径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如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信访行为禁止事项及面临的法律风险

01 信访禁止的行为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02 信访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信访人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2、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其中从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五个层面进一步列明了信访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

四、行政机关履职之诉司法审查要件及后续救济途径

01 履职之诉司法审查要件

1、依法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明确予以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

2、具备请求权基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这种请求权基础可以产生于或者基于某一法律、某一行政机关的保证以及某一行政合同。即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作出一个特定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依据。

3、行政机关具备管辖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础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在执行法定任务的同时遵守管辖权的界限。这种管辖权既包括该行政机关是否主管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事务,也包括同一专业事务中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之间对于管辖权的具体分工。

4、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应当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行政行为。

5、侵害主观权利。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出申请的拒绝,可能侵害的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主观权利。

02 履职之诉司法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即履职之诉给行政机关了两个月的履行期限,若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五、信访与履职之诉的转化

实质上,当事人的信访诉求无非是反映相关部门在征收拆迁中存在的违法之处或者其合法合理的诉求没达到心理预期,而这些违法之处其实也恰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范所管辖的范围,也即上述法律规范其实已经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可能存在的违法事项做了规定,不仅有违法事项的列明也有针对违法事项被征收人的法定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完全可以将其信访诉求转化为履职申请以及履职之诉,从而将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然而司法实践中征收拆迁案件中涉及到的程序纷繁复杂,远非本篇文章所能及,更重要的是办案思路以及程序把控,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朱律师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如遇征收拆迁事宜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依法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避免时效、方案等因素造成自身合法权益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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