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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拆违建大潮下,被拆迁人该何去何从?

作者:付园园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1 浏览量:0

导读:违建一直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这也引发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22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扎实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但该文也再次推动了全国拆违建的大潮,很多地方政府曲解了该文核心内容,甚至把拆违建当做了一项政治任务,很多可能不构成违法建筑也在这场轰轰烈烈的运动中成为了牺牲品,面对拆违建的大潮,被拆迁人又该何去何从?

一、何为违法建筑

首先我们应了解违法建筑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 公共绿化用地 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 非农建设用地 或村民自用 宅基地 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 居民委员会 或股份合作公司的 非农业用地 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二、违法建筑需要考量的因素

1、是否取得规划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在城镇、乡村规划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建筑建设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时间是2008年1月1日,在此之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时间为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条例》实施时间1984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时间是1990年4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笼统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其实这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保护。

3、信赖利益保护

信赖利益保护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现实中很多行政管理相对人并非未问询相关行政部门,而是相关部门告知无需办理或者采取默许的方式,致使行政相对人基于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执行力进行建设,这种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原则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中得到体现。【(2018)最高法行申8435号】

4、历史因素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法规等相关规范必不可免的会存在滞后性,这也会导致行政相对人建设房屋后并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手续,这也是大量无证房屋存在的重要原因,但这不应归咎于行政相对人,这是时代的产物,不可同日而语。

5、政策因素

地方发展必然离不开政策的支持,现实中很多无证房屋并非历史因素造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台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宽松性,允许企业在无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房屋建设,这不宜作为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三、违法建筑认定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乡、村庄规划区违建认定主体是乡镇政府;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建认定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地方司法实践中,省政府也会授权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即上述部门均有权作出违法建筑认定。

四、违法建设是否必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非所有的违法建设都要予以拆除,《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修正)、《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均明确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

然而司法实践中违法建设案件中涉及到的程序纷繁复杂,远非本篇文章所能及,更重要的是办案思路以及程序把控,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朱律师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如遇违建拆除等事宜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依法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避免时效等因素造成自身合法权益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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