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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应安置人口主要指哪些?

来源:廖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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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

    (一)本市他处的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本市他处的已购公有住房;

    (三)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

    (四)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过补偿安置;

(五)在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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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廖敏
  • 执业律所: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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