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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非原创(转自《中国人民法院2022年度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29 浏览量:0

在司法实务中,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意义在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是截然不同的。

首先,如果当事人之间成立雇佣关系,无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人身损害,原则上均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另一方面,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仍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若雇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其次,如果当事人之间成立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无论是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还是造成自身损害,原则上定作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对于确定责任主体的问题有着重大的影响,将直接影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责任的比例。

如何正确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量加以区分: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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