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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已经告诉顾客货物是假牌还被判刑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03 浏览量:0

      最近接到不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咨询,他们很不理解,明明已经告诉顾客,我卖的就是假货,"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怎么还涉嫌刑事犯罪了呢?因为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侵犯的不是买家的利益,侵犯的是商标权人权利,我国只打击制假和售假,而对买假的不予刑事处罚。

      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犯本罪,自然人只要年满16周岁,没有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类疾病即可满足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予以销售的,如果不知道是假冒的而予以销售的,是不构成本罪的。当然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自己的陈述,需要结合全案比如与其有关的同案犯的口供,假冒商品较正规的商品的价格,有没有明显低于正规商品的价格,从事销售的时间长短,自己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是否收到过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等因素综合认定。

      《刑法》修正之前本罪的入罪门槛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也遇到很多当事人,认为我只要销售不够5万,那就是行政处罚,但是却忽略了销售金额需要累计计算。我国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提高了刑期,最高刑期可以达到10年,删除了之前最低拘役的刑期。修改之后,犯本罪不单纯只考虑销售金额了,违法所得数额达到较大的规定,即可构成本罪。销售金额成为了情节是否严重的参考因素,较之以前降低了入罪的门槛,对于刑事辩护量刑的辩护特别是缓刑的辩护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刘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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