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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以及赔偿标准和范围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1-12 浏览量:0

工程项目中劳务者受伤后维权困难,走工伤这种路径比较困难,因此很多人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即使按过错责任能拿到一部分赔偿可以接受。那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按照双方各自过错进行归责;

2、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又区别于劳动关系的,一般由雇主承担责任;

3、雇佣关系下的发包人、分包人等主体存在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于提供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形成的帮工关系,鉴于帮工关系的无偿性,司法解释采取公平原则进行归责;

5、因承揽合同关系中,因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自身造成损害的,在无法举证定作人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另外,承揽人的雇员并非承揽人,定作人不应为其承揽人的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常见于建筑施工领域,发包方、承包方和分包方常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此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按照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各自过错认定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由用工一方或者第三方分别或者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赔偿范围需要依据受伤的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因伤致残,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同时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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