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无锡律师 > 齐奋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离婚后起诉损害赔偿,能否被支持?

作者:齐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4 浏览量:0

无锡离婚律师:离婚后起诉损害赔偿,能否被支持?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2022-08-04

第一,民法典对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二,我们知道,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可以在诉讼中提损害赔偿请求。

第三,如果已离婚后,原审的原告是否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呢?答案是不予支持

根据既往的审理实践,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提起诉讼。因该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相关案例:刘某、吴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案号(2022)吉0211民初293号。

该案的案情如下(案情本文做精简处理,便于讨论):


【原告诉称】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某给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吴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8日刘某与吴某相识,201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刘某因离过两次婚,情路坎坷,对家庭充满渴望,十分珍视这段婚姻,对吴某关怀备至,宠爱呵护。婚后刘某为家庭经营饭店,非常疲惫,而吴某不尽家庭义务,嚣张跋扈,刘某为使吴某参与到社会生活,于2019年9月为吴某开了推拿中心,此后吴某不顾家庭,与其他异性搞暧昧,2019年末还出轨他人,2020年到青岛会网友,公开搞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吴某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离婚,推拿中心由吴某经营。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给刘某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严重损害,吴某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吴某辩称,其没有出轨,对方有家暴行为,不同意赔偿对方钱款。



【本院查明】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刘某与吴某于201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吴某于2021年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法院于2021年6月2日判决吴某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2021)吉021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以上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刘某在与吴某离婚纠纷案件中为被告,同意离婚,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提起诉讼。本案中刘某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刘某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离婚纠纷案件中,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原审原告如果离婚后再起诉,诉请损害赔偿,将不予支持。原审作为被告的,在当时没有提出的,但是也没有表示自己放弃请求损害赔偿权的意思表示,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齐奋律师

齐奋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30

律所机构: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180-6833-371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