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无锡律师 > 齐奋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交通事故案例:突开车门,导致后方电动车乘员被撞后被碾压致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7-21 浏览量:0

     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一方是否谅解是对罪犯进行量刑,进而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情节,但绝不是唯一的考量情节进而一票否决,即被害人一方谅解只是量刑的一个考量因素。全案件该如何量刑,是需要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结合全案事实为依据,恪守司法理性,坚持罪当其罚,从犯罪构成、责任承担和刑罚适用方面层层剖析,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情民意反映等因素最终作出量刑判决。

相关判例:《孟某交通肇事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4辑(总第76辑)第60页

全文链接: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经过】:突开车门,后方电动车被撞倒,进而被后方机动车碾压致死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1日7时许,在某某市某某区嘉美路某某小学西侧,被告人孟某驾驶苏C×××××小型轿车临时停靠,打开左侧前门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该处的睢某、蒋某(2005年8月10日生)母女二人撞倒在地,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的张某随即碾压到蒋某。被害人睢某、蒋某不同程度受伤。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蒋某系交通事故致肺脏、脾脏、肾脏等脏器损伤,大失血死亡。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认定,被告人孟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及睢某、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被害人睢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洋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涛等人的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孟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

被害人一方拒不谅解,坚持要求判处实刑。

[裁判观点]

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一方是否谅解是对罪犯进行量刑,进而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情节,但绝不是唯一的考量情节进而一票否决,即被害人一方谅解只是量刑的一个考量因素。全案件该如何量刑,是需要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结合全案事实为依据,恪守司法理性,坚持罪当其罚,从犯罪构成、责任承担和刑罚适用方面层层剖析考量,最终作出量刑判决。

法官如何通过判决释法说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充分考量法官的司法智慧。这是一篇非常优秀的判决书。法官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痛失女儿的伤痛,对其予以宽慰的同时,恪守司法理性,坚持罪当其罚,从犯罪构成、责任承担和刑罚适用方面层层剖析考量,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情民意反映等因素,最终作出量刑判决。

本律师认为该案的亮点在于:

第一、恪守司法理性,坚持罪当其罚,是否缓刑及如何量刑,坚守法定量刑标准;

第二、对被害人一方充分关注丧女之痛,予以宽慰,体现司法温度与担当;

第三、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齐奋律师

齐奋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30

律所机构: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180-6833-371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