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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来源:于慎起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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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2月,马某与某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万,年利率20.2%,期限为1年,借款人确认并同意,出借人有权将合同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保理方或其他第三方。同日,该某小贷公司向马某全额发放了4万元借款。2022年1月,该某小贷公司与某管理咨询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基于该《借款合同》的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一切权利、利益均转让给该咨询公司,包括标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并支付4万元转让价,某小贷公司向马某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时该管理咨询公司与以某签订了《债权确认书》,并约定还款周期、金额利率均遵循原借款合同。

另,该某小贷公司系依法核准设立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公司,而该咨询公司不具备金融放款资格,为非金融机构。

焦点分歧

本案中,关于案涉利息的计算,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有效,利息应继续以20.2%计算至债权清偿之日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之后,因管理咨询公司不具备收取利息的资格,利息不予支持,但可以收取资金占有费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债权转让之前,利息可按合同约定计算,转让之后,利息应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综合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该通知第2条第2项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这里的“费用”不但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还包括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折合的利率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该通知第5条规定:“对商业银行、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收取各种费用的上限应参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即不得超过24%。

该小额贷款公司系依法核准设立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3、小额贷款公司将合同全部的权利转让给管理咨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年利率未超过24%是专属于金融机构的利息计算限额规定,应专属于金融机构的从权利,而本案中受让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因此咨询公司受让债权后,利息不能以20.16%计算。

4、该管理咨询公司通过债权转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第二十六条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债权转让之后,应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综上,关于案涉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在债权转让之前,以年利率20.2%计算,债权转让之后,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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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于慎起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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