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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流水”“跑分”为何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张秀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1 浏览量:0

张秀峰律师刑事辩护研究

案例一

法院查明的事实:2022年3月,被告人赵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等,并在他人操作银行卡的过程中,为配合他人转账而提供刷脸等服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经查证,赵某提供的银行卡转移雍某等人被骗资金共计413559.8元。

赵某的行为为什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帮信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经查,赵某的三次供述稳定且一致,赵某供述其知晓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用来跑分”,“刷流水”,转账的钱可能系违法犯罪得来的钱或不合法的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赵某明知转入其银行卡中的资金系犯罪所得。赵某在明知转入其银行卡中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获取收益,在他人转账过程中提供刷脸帮助,使得进入其卡中的诈骗资金被转移,其帮助他人转移诈骗资金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如何确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提供多张银行卡、手机等,并配合他人刷脸验证转移大额赃款,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性、获利性、对被告人财产损失的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恶性明显

本案中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帮信罪的重点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要想打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而转换罪名为帮信罪,必须结合证据,寻找赵某不知转入其银行卡的钱是犯罪所得为抗辩点。

其实单就出售、出借银行卡并配合提供刷脸的行为,在无法确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形下,一般是以帮信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要看刷脸的本质属性,其实,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作用与U盾、支付密码类似,也是银行保护账户安全的一种手段,行为人提供刷脸帮助,和其他行为人出租银行卡,将支付密码、手机银行登录密码告知对方的效果一样,故刷脸行为在形式上应该属于提供支付结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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