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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醉驾)不予起诉和宣判缓刑的情形及律师的辩护思路。

作者:张秀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0 浏览量:0

济南律师张秀峰刑事辩护研究

根据法律规定,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即构成醉酒危险驾驶。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且具有自首、坦白、立功及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醉酒后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挪车、停车入位,接替驾驶停放、驶出交由他人驾驶等短距离驾车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恶劣情节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律师的辩护思路:①审查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等从宽量刑情节。②“道路”,“机动车”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机动车”。③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是否规范。④鉴定意见的送检程序及日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⑤鉴定过程是否按照规定同步录音录像。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以上六种情形如果没有补正或者做出合理怀疑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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