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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人犯罪如何处理

非原创(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4-04-11 浏览量:0

一、肢体残疾人犯罪如何处理

  肢体残疾人犯罪的处理方法是根据其触犯的罪名进行判罚,与正常人犯罪的处罚并无差别。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肢体残疾人犯罪的缓刑条件

  1.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肢体残疾人犯罪的自首时间

  提醒:犯罪行为发生后,在未被抓获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如实供述罪行并听候处理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自首。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其中特别自首是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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