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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认定和辩护方向

来源:万成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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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认定和辩护方向


一、概念:“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从这条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帮信有三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1、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对于提供技术支持或是帮助行为的当事人,如果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构成该罪,这是本罪的重要辩点。 对于这一点,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明知”有以下之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2、“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一般来讲,现实生活中更多都是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所谓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其实主要就是买卖、出借、出租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等和支、取资金有关的物品、账户的行为。也可以说是一切能帮助他人或者单位收款、转款的行为。


3、应当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同样的,帮信罪在实际的辩护中也需要结合实际案情,还应当从刑事案件一般角度予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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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万成勇
  • 执业律所: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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